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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第2條

委員會及所有公職人員在行使或執行本條例所授予的任何權力、職責或職能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作出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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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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