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用以宣布無效的判令的效力
第22條
任何可使無效的婚姻如非由開始時已無效,而由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宣布為無效,則根據本條例產生的結果,須一如該婚姻本非可使無效並已於上述判令的日期解除則根據本條例本應會產生的結果。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2條
某些用以宣布無效的判令的效力
任何可使無效的婚姻如非由開始時已無效,而由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宣布為無效,則根據本條例產生的結果,須一如該婚姻本非可使無效並已於上述判令的日期解除則根據本條例本應會產生的結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