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性人員適用的日期
第24條
本條例凡根據第3條及附表適用於任何已離婚或屬孀婦的女性公職人員,均須自下列日期起適用 —— (a) 如屬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按享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條款在政府某個設定職位服務的已離婚或屬孀婦的人員,則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適用; (b) 如屬本條例生效日期*後而在指定日期前,並於該人員離婚或她的丈夫去世時,按享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條款在政府某個設定職位服務的人員,則自指定日期前她離婚或她的丈夫去世的日期起適用; (c) 如屬已離婚或屬孀婦的人員,而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按享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條款受聘或轉任而在政府某個設定職位服務,而在緊接該項聘任前並非在政府服務者,則自指定日期前上述聘任或轉任的日期起適用; (d) 如屬在指定日期前在政府某個非設定職位服務的人員,而該項服務是在緊接她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按享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條款受聘在政府某個設定職位服務之前者,且她在選擇本條例對她適用的同時又選擇以下日期,則自以下日期起適用 —— (i) 她在指定日期前首次既是離婚者或寡婦又是在連續服務的日期;或 (ii) 本條例生效日期*, 兩者以較後者為準;而如她不選擇第(i)或(ii)節所指明的日期,則自她按享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條款受聘在政府某個設定職位服務的日期起適用: 但如該人員在緊接她按享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條款受聘於某個設定職位前,是以合約方式受聘的,則適用日期不得早於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開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