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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6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6條

第94章的適用範圍

第26條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在本條例首次適用於某名公職人員當日及之後,現有條例即停止對該人員以及就該人員適用,而該人員須當作已放棄對於現有條例所指利益的所有申索,但以下的申索除外 —— (a) 如有下列情況,則與該人員根據現有條例所作的供款有關以及與任何就該等供款而應支付的撫恤金有關者 —— (i) 該人員沒有就緊接該日之前的一日根據現有條例作出供款;或 (ii) 該人員依據現有條例第35條而停止根據該條例作出供款; (b) 與該人員正以一名已故供款人遺孀的身分而根據現有條例收取的撫恤金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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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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