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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2條

第2條

即使本條例另有相反規定,任何人如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正在根據現有條例作出供款,並同時以合約以外的方式在政府某個非設定職位服務,則就本條例所有目的而言,在他繼續在該非設定職位服務的期間,須當作為在政府服務的公職人員,但如他沒有在限期內根據第3(1)(a)條作出選擇,則屬例外;而為免生疑問,現特此聲明,除非有下列情況,即該人若為公職人員則第6條本應會阻止就該人而批給撫恤金,否則該條並無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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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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