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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3A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凡本條例憑藉第(3)款而適用於某人員(不論其職銜是否已更改),該人員可於指定日期後6個月內選擇 —— (a) 1978年1月1日為上述適用的生效日期;及 (b) 在1978年1月1日至本條例首次適用於他的日期為止的一段期間,按其於指定日期的薪酬的4%或3%作出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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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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