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條例適用於已離婚或屬孀婦的女性公職人員而又選擇本條例對她適用者 —— (a) 如屬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是上述人員的人,則在根據第3(1)(a)(i)條適用的期間內適用; (b) 如屬並非(a)節所指明的人的上述人員,則在她首次成為上述人員的日期後6個月內適用。 (編輯修訂——2021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1條
本條例適用於已離婚或屬孀婦的女性公職人員而又選擇本條例對她適用者 —— (a) 如屬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是上述人員的人,則在根據第3(1)(a)(i)條適用的期間內適用; (b) 如屬並非(a)節所指明的人的上述人員,則在她首次成為上述人員的日期後6個月內適用。 (編輯修訂——2021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