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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者條例 第5條

偷渡者條例 第5條

偷渡者在受羈押下被帶進香港水域

第5條

任何人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及水域,沒有船東的同意而乘搭任何船,並在受羈押下隨該船被帶進香港水域,則儘管已受羈押,仍須當作犯了第3(b)條指明的罪行,但該人須在該船離開上一個停靠港後而又未抵達香港水域時已先行在該船上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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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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