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修訂有關偷渡者及有關內河汽船的法律。
偷渡者條例(Cap. 83)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本條例旨在修訂有關偷渡者及有關內河汽船的法律。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偷渡者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船東 (owner)包括代理人及承租人。
罪行
以下行為須當作為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 (a) 在香港水域身處任何船上,意圖在沒有船東的同意下而乘搭該船;及 (b) 沒有船東的同意而乘搭任何船前來香港,並隨該船抵達香港水域。
在香港水域身處任何船上,意圖在沒有船東的同意下而乘搭該船;及
沒有船東的同意而乘搭任何船前來香港,並隨該船抵達香港水域。
推定
任何人如被發現身處正在香港與下一停靠港途中的任何船上,而該人不能證明他是經船東同意而隨該船離開香港,則須當作該人在香港水域已身處該船上,意圖在沒有船東的同意下而乘搭該船。
偷渡者在受羈押下被帶進香港水域
任何人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及水域,沒有船東的同意而乘搭任何船,並在受羈押下隨該船被帶進香港水域,則儘管已受羈押,仍須當作犯了第3(b)條指明的罪行,但該人須在該船離開上一個停靠港後而又未抵達香港水域時已先行在該船上受羈押。
舉證責任
證明獲得船東同意的舉證責任,須由被控人承擔。
逮捕
如任何人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該人犯該罪行所身處的船的船長或任何船員可無需手令而將他逮捕。
罰則
任何人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9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