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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人員條例 第10條

律政人員條例 第10條

費用及訟費

第10條

(1)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就律政人員在爭訟及非爭訟事宜中的費用及訟費,概括地或就特別情況而訂定條文︰但在上述規則獲立法會藉決議批准並在憲報刊登前,該等規則均無約束力。 (2) 律政人員根據本條例所收取的任何訟費及費用,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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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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