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的撤回及取消
第11條
署長可在訂明的情況下,以訂明的方式撤回或取消任何法律援助證書。
法律援助條例 第11條
證書的撤回及取消
署長可在訂明的情況下,以訂明的方式撤回或取消任何法律援助證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