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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1條

證書的撤回及取消

第11條

署長可在訂明的情況下,以訂明的方式撤回或取消任何法律援助證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法律援助的申請及證書的發給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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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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