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署長發給法律援助證書,他可代受助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任何部分中行事,而受助人如欲自行挑選大律師或律師,署長可指派該人自行挑選的大律師或律師,否則可由署長挑選,署長並須將被指派的大律師或律師姓名批註在法律援助證書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法律援助的申請及證書的發給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