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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5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5條

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後有關法律程序須暫停進行

第15條

(1) (2) 凡訴訟已經展開,或已有人就任何法律程序提出上訴,而任何一方或任何欲加入成為其中一方的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署長須於接獲申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並將有關該項通知的備忘錄提交已展開有關訴訟的法院或審理有關上訴的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 (3) 凡任何訴訟一方或欲加入成為其中一方的人申請法律援助,以便提出上訴或屬上訴性質的法律程序,反對某法院或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署長須於接獲申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並將有關該項通知的備忘錄提交該法院或審裁處。 (4) 凡署長將任何備忘錄如此提交法院,則除非該法院另有命令,否則有關訴訟或有關上訴的所有程序,或有關訴訟及有關上訴的所有程序,均須憑藉本條在訂明期間內暫停進行,而該段期間不得少於14天。除非上述法院另有命令,否則該段期間不得計算在由任何法例或根據任何法例或以其他方式,就有關程序中作出任何作為或採取任何步驟所訂定的時限內。 (5) 將備忘錄提交法院,並不阻止 —— (a) 法院作出一項非正審命令,以發出強制令或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或接管人及經理人;或 (b) 法院作出一項命令,以防止針對土地交易的知會備忘失效;或 (c) 收到備忘錄的法院為防止無可補救的不公正情況出現而作出其認為必需的任何其他命令。 (6) 除非收到備忘錄的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將備忘錄提交法院並不阻止為獲取、執行或以其他方式施行第(5)款所述的命令或具有相同效力的判令而提起或繼續進行有關法律程序。 (7) 憑藉本條而暫停進行法律程序的時限,可由收到備忘錄的法院藉命令予以縮短或延長。 (8) 將本條所指的備忘錄提交法院,無須繳費。 (9) 就本條而言,訴訟 (action) 包括任何訟案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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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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