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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5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5條

第5條

將備忘錄提交法院,並不阻止 —— (a) 法院作出一項非正審命令,以發出強制令或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或接管人及經理人;或 (b) 法院作出一項命令,以防止針對土地交易的知會備忘失效;或 (c) 收到備忘錄的法院為防止無可補救的不公正情況出現而作出其認為必需的任何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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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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