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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7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7條

第7條

憑藉本條而暫停進行法律程序的時限,可由收到備忘錄的法院藉命令予以縮短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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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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