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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法院或法官覺得有人以欺詐手段或失實陳述獲取法律援助證書,可命令該受助人繳付署長及代該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和律師的訟費,或繳付另一方的訟費,或繳付署長、大律師和律師以及另一方的訟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訟費及分擔費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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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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