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法院或法官覺得有人以欺詐手段或失實陳述獲取法律援助證書,可命令該受助人繳付署長及代該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和律師的訟費,或繳付另一方的訟費,或繳付署長、大律師和律師以及另一方的訟費。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凡法院或法官覺得有人以欺詐手段或失實陳述獲取法律援助證書,可命令該受助人繳付署長及代該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和律師的訟費,或繳付另一方的訟費,或繳付署長、大律師和律師以及另一方的訟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