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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5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有關命令另有指示外,法院或法官根據第(1)或(3)款命令繳付的訟費須包括第16B(c)及(d)條所指性質的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訟費及分擔費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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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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