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 —— (a) 受助人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獲得法律援助,受助人須按照第32條向署長繳付分擔費用;及 (b) 屬其他情況,如署長提出要求,受助人須就可能要由署長為該人繳付的款項或可能變為要由署長為該人繳付的款項,向署長繳付分擔費用。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凡 —— (a) 受助人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獲得法律援助,受助人須按照第32條向署長繳付分擔費用;及 (b) 屬其他情況,如署長提出要求,受助人須就可能要由署長為該人繳付的款項或可能變為要由署長為該人繳付的款項,向署長繳付分擔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