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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3A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凡所收回或保留的財產是土地或土地權益,第(1)款所指的押記須歸屬署長,署長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將有關押記註冊,並可使用任何可就各方之間作出的押記而由承押記人使用的方式強制執行該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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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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