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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第1條

法院或終審法院可作出繳付訟費命令,判令受助人獲得訟費或繳付訟費,命令的方式及範圍與命令任何其他人獲得訟費或繳付訟費一樣,但命令只可在第16C條容許的範圍內針對受助人及署長而強制執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訟費及分擔費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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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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