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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如署長信納 —— (a) 遵照第(1)(a)款的規定會導致任何人遭遇嚴重困苦;及 (b) 他將會根據第19或19A條收到款項, 他可在收到該等款項後,不遵照第(1)(a)款的規定而將其中他認為適當的部分付予受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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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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