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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第1條

由受助人或代受助人付予署長的一切款項所衍生,並由政府根據本條例收取的利息及股息,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訟費及分擔費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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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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