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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受助人是法律程序的一方,在評定該法律程序的訟費時,就本條例而言,須按照適用於按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基準評定訟費(而該等訟費乃由一項該當事人及其他人有利害關係在內的共同基金支付)的一般原則予以評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訟費及分擔費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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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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