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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第2條

署長有權在該等訟費評定進行時出席和陳詞,亦有權提出反對或申請按照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或《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訂立的規則對評定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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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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