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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人對本身招致的開支享有獲得彌償的權利(不論該權利何時或如何訂立或產生),則為了就本條例而修改該項權利的目的,本條須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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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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