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有人享有獲得彌償他就任何法律程序而招致的開支的權利,並就該等法律程序接受法律援助,則在不損害該項彌償就該人向署長繳付分擔費用(如有的話)而具有的效力的原則下,該項權利亦可為署長的利益而行使,猶如署長就有關法律程序而代該人招致的開支是由該人招致的一樣。
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
凡有人享有獲得彌償他就任何法律程序而招致的開支的權利,並就該等法律程序接受法律援助,則在不損害該項彌償就該人向署長繳付分擔費用(如有的話)而具有的效力的原則下,該項權利亦可為署長的利益而行使,猶如署長就有關法律程序而代該人招致的開支是由該人招致的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