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任何人就任何法律程序所招致的開支獲得彌償的權利,根據第(3)款為署長的利益而行使,則為署長收回的任何款項,均須從署長就該等法律程序而須繳付的所有款項總額中扣除,餘額為可向該人追討的最高款額。
法律援助條例 第6條
凡任何人就任何法律程序所招致的開支獲得彌償的權利,根據第(3)款為署長的利益而行使,則為署長收回的任何款項,均須從署長就該等法律程序而須繳付的所有款項總額中扣除,餘額為可向該人追討的最高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