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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22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22條

禁止向受助人收取費用

第22條

(1) 除第18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依據本條例作出的案件轉介而進行調查、作出報告、提供意見、給予證明書或代受助人行事,均不得就此等事情而向受助人收取或協定向受助人收取或求取任何費用、利潤或報酬(不論是金錢或其他方面的)。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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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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