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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尋求或接受法律援助的人 —— (a) 故意不遵守有關由其提供資料的規例;或 (b) 在提供該等規例所規定的資料時,明知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虛假申述, 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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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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