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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第2條

即使有任何法例訂明提出第(1)款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的時限,該等法律程序可在犯罪後2年內提出,或檢控人初次揭發有關罪行後的1年內提出,兩個限期中以較早屆滿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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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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