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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因署長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作出的命令或決定而感到受屈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或受助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由他以內庭聆訊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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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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