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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須在上訴所反對的命令或決定作出後14天內,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准許的較長期間內,以通知到司法常務官席前的書面通知方式提出,無須另發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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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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