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委員會如信納該受屈的人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並根據其案件的個別情況而信納給予該人法律援助是合理的,可推翻或更改署長就有關上訴拒絕或限制給予法律援助的命令或決定,並可指示署長根據第10條向該人發給法律援助證書;委員會如不信納上述情況,則須維持署長的命令或決定。
法律援助條例 第6條
委員會如信納該受屈的人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並根據其案件的個別情況而信納給予該人法律援助是合理的,可推翻或更改署長就有關上訴拒絕或限制給予法律援助的命令或決定,並可指示署長根據第10條向該人發給法律援助證書;委員會如不信納上述情況,則須維持署長的命令或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