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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0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主席須將對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所作的決定,以書面通知署長及上訴人,並須於通知內充分述明決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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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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