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計劃基金由以下款項組成 —— (a) 根據第30條為計劃基金而給予署長的貸款; (b) 根據第32條須繳付的分擔費用; (c) 將計劃基金內的款項作出任何投資所得的收入及利息; (d) (如受助人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接受援助)根據第19或19A條付予或付還署長的款項,或署長根據第19B條保留的款項;及 (e) 其他訂明款項。
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計劃基金由以下款項組成 —— (a) 根據第30條為計劃基金而給予署長的貸款; (b) 根據第32條須繳付的分擔費用; (c) 將計劃基金內的款項作出任何投資所得的收入及利息; (d) (如受助人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接受援助)根據第19或19A條付予或付還署長的款項,或署長根據第19B條保留的款項;及 (e) 其他訂明款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