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計劃基金須承擔以下項目 —— (a)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開支,包括付予大律師及律師的款項;如受助人根據該計劃接受法律援助,則包括署長根據第16C條須繳付的任何訟費; (b) 根據第18B條繳付並由計劃基金撥款繳付的保證金; (c) 根據第30條所借款項利息的繳付、該等借款的償還及因該項借貸而須繳付的所有費用及開支; (d) 根據第(5)款須由計劃基金支付的費用;及 (e) 其他訂明開支。
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
計劃基金須承擔以下項目 —— (a)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開支,包括付予大律師及律師的款項;如受助人根據該計劃接受法律援助,則包括署長根據第16C條須繳付的任何訟費; (b) 根據第18B條繳付並由計劃基金撥款繳付的保證金; (c) 根據第30條所借款項利息的繳付、該等借款的償還及因該項借貸而須繳付的所有費用及開支; (d) 根據第(5)款須由計劃基金支付的費用;及 (e) 其他訂明開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