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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30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30條

署長的借貸權力

第30條

(1) 署長可用透支或其他方式暫時借入所需款項,以應付在恰當情況下須由計劃基金支付的開支,或充作這方面的開支。 (2) 署長在獲得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下,可為計劃基金的妥善運作,藉暫時貸款以外的方式借入所需款項。 (3) 貸款給署長的人無須查究借款是否合法,或合乎規定,或所籌集的款項是否妥善運用,亦無須因為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乎規定的事,或有關款項運用不當或不予運用而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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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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