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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

第3條

貸款給署長的人無須查究借款是否合法,或合乎規定,或所籌集的款項是否妥善運用,亦無須因為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乎規定的事,或有關款項運用不當或不予運用而蒙受不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與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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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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