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給予任何人法律援助 —— (a) 署長須要求該人向他繳付中期分擔費用,撥入計劃基金;並且 (b) 如該人在該等法律援助的協助下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完全或局部勝訴,署長須要求該人向他繳付最終分擔費用,撥入計劃基金, 而上述分擔費用的款額以訂明的方式及按照訂明的情況計算。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凡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給予任何人法律援助 —— (a) 署長須要求該人向他繳付中期分擔費用,撥入計劃基金;並且 (b) 如該人在該等法律援助的協助下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完全或局部勝訴,署長須要求該人向他繳付最終分擔費用,撥入計劃基金, 而上述分擔費用的款額以訂明的方式及按照訂明的情況計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