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援助條例 第1A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凡受助人在有關法律援助的協助下提出的法律程序中敗訴,該人將不獲付還已根據第(1)(a)款繳付的任何中期分擔費用及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91章,附屬法例A)第3(3)條繳付的任何申請費用︰但在取消法律援助證書之前已從或須從基金中為該受助人繳付的款項及代該受助人招致的訟費,如少於根據第(1)(a)款繳付的中期分擔費用,署長須將剩餘的款額付還予該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與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