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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1B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根據第(1)(a)款繳付的任何中期分擔費用、根據或憑藉惠及受助人的繳付訟費命令或繳付訟費協議而收回的款項,及其他訂明款項(如有的話),須從根據第(1)(b)款須繳付的最終分擔費用中扣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與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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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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