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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

第3條

署長如信納他假若行使根據本條收取分擔費用的權利,會使任何人遭遇嚴重困苦,並在所有情況下均屬公正及公平,可藉給予受助人書面通知,完全或局部放棄該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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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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