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就本條而言,凡根據法院命令或根據為避免進行法律程序或為終止法律程序而達成的妥協,為受助人收回或保留財產,則有關法律程序須當作為勝訴。
法律援助條例 第5條
就本條而言,凡根據法院命令或根據為避免進行法律程序或為終止法律程序而達成的妥協,為受助人收回或保留財產,則有關法律程序須當作為勝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