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某人的財務資源有所改變,令他有權尋求在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以外的另一法律援助計劃下的援助,署長可更改須由該人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分擔費用。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凡某人的財務資源有所改變,令他有權尋求在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以外的另一法律援助計劃下的援助,署長可更改須由該人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分擔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