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獲給予法律援助的人 —— (a) 在該項法律援助的協助下,於法院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全部或部分敗訴,署長可對該法院所作的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 (b) 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全部或部分勝訴,但沒有在任何其他人提出的上訴中抗辯,則署長本人可反對該上訴。
法律援助條例 第1條
凡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獲給予法律援助的人 —— (a) 在該項法律援助的協助下,於法院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全部或部分敗訴,署長可對該法院所作的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 (b) 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全部或部分勝訴,但沒有在任何其他人提出的上訴中抗辯,則署長本人可反對該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