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署長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須享有假若受助人提出上訴或反對上訴即會享有的所有權利及特權,包括有權與法律程序的另一方達成妥協,使有關法律程序得到解決。
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凡署長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須享有假若受助人提出上訴或反對上訴即會享有的所有權利及特權,包括有權與法律程序的另一方達成妥協,使有關法律程序得到解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