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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

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署長根據本條提出上訴或反對上訴,則因該上訴而須繳付的所有開支,包括根據有關訟費的命令而須繳付的款額,須由署長從計劃基金撥款支付;但如署長在上訴中全部或部分勝訴,第32條即適用,猶如受助人本人提出上訴或在上訴中抗辯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與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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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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