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上述任何法院將案件全部或部分轉介任何人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
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
上述任何法院將案件全部或部分轉介任何人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