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因醫療專業疏忽、牙科專業疏忽或法律專業疏忽,提出損害賠償申索,而署長認為申索款額相當可能會超過指明款額 —— (a) 由尋求法律援助的人就該申索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起的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對針對該人的反申索作抗辯的法律程序,以及該民事法律程序附帶引起的其他法律程序;及 (b) 在更高級法院進行的、關乎該申索的法律程序。
法律援助條例 第4條
如因醫療專業疏忽、牙科專業疏忽或法律專業疏忽,提出損害賠償申索,而署長認為申索款額相當可能會超過指明款額 —— (a) 由尋求法律援助的人就該申索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起的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對針對該人的反申索作抗辯的法律程序,以及該民事法律程序附帶引起的其他法律程序;及 (b) 在更高級法院進行的、關乎該申索的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