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司法人員 (judicial officer)指出任司法職位的人; 司法職位 (judicial office)指附表1內指明的任何司法職位;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指立法會,但在臨時立法會存續期內則指臨時立法會; 行政長官 (Chief Executive)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委員會 (Commission)指藉本條例設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監誓員 (commissioner for oaths)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在香港施行的任何成文法則妥為委任的監誓員。